2007年3月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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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逵的保护伞今天打开了 商号保护地方性法规实施
本报记者 姚力 通讯员 沈雁

  本报讯  今天,随着《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》正式实施,我省众多经过数代人苦心经营的名企业、老字号,今后对来路不名的“同门兄弟”,可以依法给出对策。同时,与条例配套的《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一并实施。
  浙江省工商局表示,作为全国第一部商号保护地方性法规,《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》对商号“近似”和涉及商号保护密切相关的“同行业”等重要法律概念问题予以明确,创立了知名商号制度。而《办法》明确了知名商号认定的条件、程序等操作规程。
  办法规定,申请人在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本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,已引起公众误认误解,并可能损害其利益时,可申请认定知名商号,但必须符合商号连续使用已满4年、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等一系列条件。《办法》也将一些特殊商号排除在外,如以通用地名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或其简称作商号的;以著名江、河、湖、海、山及其他风景名胜作商号的;具有公共或公益特征作商号的等。
  知名商号认定由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会进行评审。对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,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省级报刊上发布认定公告,并向被认定企业颁发《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证书》,有效期为6年,期限届满3个月前可向省工商局申请延续。
 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,《规定》和《办法》的实施,是浙江打造“品牌大省”战略的重要方面,也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,打击假冒侵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,对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,激励企业积极创建商号品牌,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等具有重要意义。